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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学生手册】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时间: 2024-09-12 来源: 信息档案中心 作者:

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校园内外网络环境,在互联网时代正确地教育引导大学生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地开展网络行为,使网络在学习、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上网行为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上网行为规范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网络进行思想道德、专业理论、创新实践、文化素养等方面的学习与研究,但上网设备必须安装杀毒软件,上网行为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学生上网均实行实名制认证管理,上网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拒绝制作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的有害信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禁止通过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互联网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 学生有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网络管理单位报告任何计算机违法行为的义务,当发现或收到有害信息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上网过程中,学生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真善美,释放正能量,抵制任何形式的虚假低俗信息,知荣辱、辨是非、识美德,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青年的正义感和担当精神倡导正确思想。

第六条 学生要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个人账号资料安全、网络交友和支付安全,不随意泄漏自己和他人的信息,不随意约见网友。避免沉溺网络游戏及虚拟世界,注重与他人及社会的联系,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面对现实生活,共建秩序井然、学风浓郁的校园氛围。

第七条 校内学生组织要规范媒体平台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坚持提供客观、真实、健康的信息,坚持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和内容链接。强化自律意识,加强对平台信息发布负责人员的职业道德、网络公德教育。

第三章 失范行为处置

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从事非法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二)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电子信息、应用软件中设置恶意程序,利用媒介传播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

(五)故意制作、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木马、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私自转借、转让或盗用他人账号和 IP 地址的;

(七)明知本人的 IP 地址等网络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而不予制止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活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档案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宿舍个人计算机及上网管理办法》(学生手册)同时废止。

 

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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