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校信档字〔2021〕4 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教育系统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教育系统党委(党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考核评价办法》要求,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价对象为学校各院、部、处、室及各有关处级单位。
第三条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评分标准包括8 个方面,满分为100 分。具体评价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详见《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评分标准》。
第四条考核评价每年一次,考核事项时间范围为每年的1月至12 月。
第五条考核评价由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内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件,被上级主管部门问责的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七条每年12 月形成年度初评结果并送学校各部门确认,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更新完善,形成年度评价结果建议报告;经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网络安全年度考核评价报告》,并反馈给学校各部门。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于12 月末报学校人事处,纳入对各部门、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的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